基金会章程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f foundation

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 北京海鹰脊柱健康公益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传统美德,促进全民脊柱健康发展。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200万元,来源于 社会各界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基金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基金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基金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 北京市民政局。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亦庄)万源街11号5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贫病弱势人群脊柱疾病的救助;

 

(二)组织专家开展社区义诊;

 

(三)支持欠发达地区医务骨干的专业培训;

 

(四)対灾区群众提供健康救助。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7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本基金会宗旨,遵守本章程;

 

(二) 热心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 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 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 遵守政策法规,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具有批评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建议理事长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

 

(四)参加理事会会议和基金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

 

(五)对基金会工作有权提出质疑、意见、批评和建议,有监督权;

 

(六)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七)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八)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执行理事会决议,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九)遵守本章程,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本基金会利益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