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您的善举!
因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性质基金会,您如愿捐款,可直接联系我们
(010-88366829 15300281119)
欢迎社会各界爱心人士捐款支持公益事业的发展,善款将全部用于北京海鹰脊柱健康公益基金会的项目执行,财务透明,定期公布。
诚邀社会与媒体共同监督。
国家对基金会相关税收政策 :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50 号 ) 和《基金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00 号 )的规定,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并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18〕2406号)有关规定,北京海鹰脊柱健康公益基金会获得 2017年免税资格。北京海鹰脊柱健康公益基金会是北京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基金会组织,享受政府对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相关免税政策,接受社会捐赠,向捐赠者出具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专用票据。
企业捐赠 :
根据 2007 年 3 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解析 : 年度利润总额是一家公司在一年的营业收入中扣除成本消耗及营业税后的剩余,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盈利。相当于企业在正常运转盈利的情况下12%捐赠可以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当年亏损又做了捐赠,第二年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调增的。
例如 : 企业盈利 100 万元 *12%=12 万元以内捐赠时可以税前扣除,企业捐赠超过12 万的,扣除 12 万元后捐赠金额要纳税调增,也就是超过 12 万的捐款也要正常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捐赠 :
针对个人捐赠,根据 2008 年 2 月国务院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 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